仁愛堂陳黃淑芳中學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 - 總綱
第一條 : 定名
本會定名為「仁愛堂陳黃淑芳紀念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英文名稱 Yan Oi Tong Chan Wong Suk Fong Memorial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 會址
本會會址為屯門旺賢街2號
第三條 : 宗旨
- 團結校友,維持各校友的聯繫;
- 支持母校,提高校友對母校的歸屬感;
- 協助母校發展教育事業,貢獻社會。
- 本會由曾就讀或任職於本校之人仕組成;
- 組織由幹事會依會章運作;
- 本會之行政年度由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本會之法定語文為中文。
第二章 - 會員
第六條 : 資格
- 基本會員
曾於本校就讀的學生皆可申請為基本會員; - 教職員會員
本校現職人仕皆可申請為教職員會員; - 榮譽會員
由幹事會會議通過及頒發榮譽會員資格
第七條 : 權利
- 基本會員享有參選、創制、動議、和議及投票權;
- 榮譽會員除選舉及被選舉權外,其他權利與基本會員相同;
- 會員可參予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並享用本會福利設施;
- 會員可對會務提出建議及諮詢;
- 可根據會章規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 會員必須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幹事會之議決;
- 按時繳交會費、協助本會推動各項活動及積極參予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 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第九條 : 權力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第十條 : 類別
會員大會分為 (The Annual General Meeting, AGM) 週年會員大會及 (The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EGM) 特別會員大會兩類,但均持有同等權力。
第十一條 : 功能
- 議決幹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
- 議決幹事會之提案;
- 解釋、修改及通過會章;
- 擁有彈劾及罷免權。
- 週年會員大會
本會之週年會員大會於每行政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舉行,由應屆幹事會召開。 - 特別會員大會
- 幹事會於有需要時可提出召開,並須於會議十四日前將大會通告及議程,分發予全體會員;或
- 由不少於百分之十會員,聯署書面陳述有關討論之事宜,交予幹事會提出召開。幹事會須於接到要求後十四日內通告會員,並於三十日內舉行大會;或
- 校方亦享有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權利,惟須獲得不少於百分之十會員支持,並聯署書面陳述有關討論之事宜,交予幹事會提出召開。幹事會須於接到要求後十四日內通告會員,並於三十日內舉行大會。
- 法定人數
- 週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不少於所有基本會員之五分一或二百人(以較少者為準)。會議正式開始後三十分鐘仍不足法定人數,作流會論,會議須於十四日內再度召開,所有會員應於續會前七日接獲電郵或書面通知。續會以出席會員之數目作為法定人數。
- 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不少於所有基本會員之五分一或二百人(以較少者為準)。會議正式開始後三十分鐘仍不足法定人數,作流會論,會議須於十四日內再度召開,所有會員應於續會前七日接獲書面通知。續會之法定人數仍不少於所有基本會員之五分一或二百人(以較少者為準),否則仍作流會論兼不能再有續會。每個據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案,不論由何人任提出,每行政年度均不能超逾兩次。
- 大會議案以投票方式決定,由半數或以上之出席會員贊成方可通過,若遇贊成及反對票相等,而棄權票不多於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主席有權多投一票;若棄權票多於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則重新表決;如重新表決時之棄權票仍多於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則擱置議案。
- 任何校友會員可書面授權一名會員代為投票,並列入法定人數。
第十四條 : 定義
幹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架構。
第十五條 : 任期
幹事會任期為兩年。
第十六條 : 連任
所有職位皆可連任。惟會長一職只可連任一次,其他職位則次數不限。而歷屆會長則自動成為校友會的榮譽會長,有責任向應屆校友會執行委員會提供諮詢及監察其委員會之運作;榮譽會長並不賦予決策權。
第十七條 : 組織
- 會長一人
- 內外務副會長各一人
- 財政一人
- 稽核一人
- 秘書一人
- 總聯絡人一人
- 宣傳一至四人
- 康樂一至四人
- 總務一至四人
- 福利一至四人
- 擬定並公佈本會之工作計劃、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 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
- 處理本會一切日常事務;
- 邀任應屆顧問。
- 常務會議
- 每年由會長召開常務會議最少兩次;
- 須於開會前七日連同議程書面通知各與會人仕;
- 如會長、副會長均同時缺席,則由其他出席者互選臨時主席以主持會議。
- 臨時會議
經幹事會五人或以上聯署要求、或會長認為必要時,均可召開。 - 法定人數
所有幹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幹事之二分之一;如法定人數不足,主席須宣佈流會。但主席須於十四日內另行召開會議。若法定人數仍然不足,則由主席決定是否召開會議。 - 議決
幹事會之議決案,須經出席幹事之過半數通過方為合法;表決時如贊成之票數及反對之票數相同,則由會議主席加投一票決定之。
- 會長出缺時,由內務副會長遞補;
- 除會長外,如有任何職位出現遺缺,皆由幹事會任命其他幹事代行其務;
- 如正副會長同時離職,則由其他幹事互選補缺。
所有幹事之辭職須於一個月前交書面通知,得幹事會通過,並將所有工作及文件移交後,方可生效。
第五章 - 顧問
第二十二條 : 邀任
- 歷任及現任校長將被邀為當然顧問;其他顧問由幹事會邀任。其職責為協助幹事會推行會務,提供意見;
- 校方與幹事會磋商後可委任一至二名在職教師為顧問,目的為方便校方與本會之協調及溝通。
第二十三條 : 經費來源
- 會員每年會費(由大會議決及公佈);
- 會員及熱心人仕或組織所捐助的不定額捐款。
- 本會所有經費之運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
- 本會一切支出,須經會長及財政批准、核實及簽署。
- 本會銀行往來戶口抬頭 "仁愛堂陳黃淑芳紀念中學校友會"。該銀行戶口由
三位幹事(主席,財政及顧問老師)一同持有。若要提取任何資金運用,必須要經過該三位幹事當中的任何兩位聯名簽署及蓋上本會印章後方可在該銀行戶口提取資金。戶口持有人資料如有修改,必須馬上通知本會,並於兩星期內與銀行辨妥有關手續。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六條 : 財政預算
幹事會須於新財政年度開始四星期內將該年財政預算供會員查閱。
第二十七條 : 財政報告
財政報告由幹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八條 : 債務
未經會員大會議決,幹事會不得向外舉債。
第七章 - 選舉
第二十九條 : 幹事會選舉
- 選舉會於幹事會任期屆滿前的週年會員大會上舉行,由應屆幹事會負責,選舉細則由當屆幹事會訂定及公佈;
- 會員以獨立候選人資格參選;
- 選舉採用不記名全民投票方式進行,由不少於十一名的最高票數候選人當選成為幹事會成員;最後參選者,若出現同票的情況,會即時進行另一次全民投票;
- 當選的幹事將進行互選,決定各人職位。
所有基本會員
第八章 - 獎懲
第三十一條 : 獎勵
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幹事會有權頒發獎狀予曾對本會作出貢獻服務之熱心人仕或組織。
第三十二條 : 懲治
任何會員觸犯下列任何一項,幹事會有權於會員大會上通過警告該會員或開除其會籍
- 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或
-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勾當;或
- 作出損壞本會名譽的行為。
第九章 - 其他
第三十三條 : 解散校友會
若會員擬解散本會,須由會員大會決定,並獲不少於三分之二之會員同意,方可通過解散本會。本會解散時,如有剩餘資產,可捐予由該會員大會議決之慈善機構。
第十章 - 附則
第三十四條 : 會章之修改
- 本會章之解釋權及修訂權由會員大會行使;
- 本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將由幹事會先行修訂及補充,待會員大會時再行議決;
- 修改之會章得由幹事會於通過後十四日內送交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批准。